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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府购房可用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款了

  本报9月25日讯  (记者  李永桃)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规定从当日起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四区(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新政出台前,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房屋网签备案合同和购房首付款发票。新政的出台,减轻了职工需先行支付首付款的压力,为购房人提供了更多便利,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只限购房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现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或线上办理。”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

  根据新规,提取申请人每套住房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如为多人应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备案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职工,符合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可与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本套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提取申请人需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提取款项原路退回至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账户。同时,提取申请人须至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柜台办理退房补缴业务,退回所提取款项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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