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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施行

  本报1月2日讯  (记者  李永桃)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获悉:2026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202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作为重点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条例》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标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了具体细化和必要补充,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国家法律和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转化为符合地方特点、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规范的重要举措。同时,为解决自治区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权益保护、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优化服务等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早在2024年11月,《条例》起草工作启动。起草团队充分借鉴浙江、山东等省份的立法经验形成初稿,并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盟市、民营企业征求意见,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报送司法厅审核、区内外调研、提交审议,2025年11月27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内蒙古民营经济发展向更加法治化、规范化方向迈进,为‘十五五’时期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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