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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 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撤销 马保国、何金明自治区政协委员 资格的决定

(2026年6月4日政协第十三届 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马保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何金明被判处15年徒刑,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主席会议对违纪违法政协委员及时作出处理的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决定,撤销马保国、何金明政协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委员资格。

  本次主席会议作出撤销马保国、何金明政协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将向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说明并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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