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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祁银贵、李凤仙:

  2020年12月17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新政发【2020】3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你二人所有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落凤街以北、艺术厅南街以西的内蒙古房屋开发总公司商品住宅楼3单元5楼中户的房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文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合计补偿费为人民币1525741.56元。因所留通讯地址以及电话均已不能联系到你二人,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请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街道办事处棚户区征地拆迁指挥部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手续,领取补偿金,自行搬迁腾空房屋。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23日

  另附:新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新政发【2020】348号

  新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新政发[2020]348号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29号

  被征收人:祁银贵,身份证号:150102********0017

  李凤仙,身份证号:152629********1602

  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一流首府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征收人于2011年7月6日作出《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落凤街北侧房屋征收的决定》(新政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决定对西落凤街北侧、艺术南街西侧两栋住宅楼实施征收,且按照法律规定公布了《新城区政府旧址南侧两栋住宅楼征收与补偿方案》。经法定程序选定的负责新城区政府旧址南侧两栋住宅楼征收评估工作的机构为内蒙古正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该项目于2013年下半年停工。

  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2017年3月24日新城区政府重新启动该项目,并制定了《新城区政府旧址南侧住宅楼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其中北楼部分被征收人因补偿价格问题及产权问题一直未能签订补偿协议。

  为尽快解决遗留问题,2019年9月25日新城区政府再次启动该项目,重新制定了《新城区人民政府新城区政府旧址南侧住宅楼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新政发(2019)124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对北楼未征收房屋继续进行征收。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西街街道办事处棚户区征地拆迁指挥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该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坐落于被征收范围内,依据被征收人与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关于搬迁遗留问题一次性解决补充协议书》内容显示,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面积71.47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有关条款,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祁银贵、李凤仙所有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落凤街以北、艺术厅南街以西的内蒙古房屋开发总公司商品住宅楼3单元5楼中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根据内蒙古正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内正翔估字[2019]第0723号)和《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总金额为:1525741.5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伍仟柒佰肆拾壹元伍角陆分)。(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价为1495724.16元。(二)搬迁补偿费为1429.4元。(三)装修补偿价为28588元。

  上述3项合计补偿价为人民币1525741.56元,全部存储于西街街道办事处棚户区征地拆迁指挥部专户。

  三、被征收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街街道办事处棚户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手续,领取补偿金,并自行搬迁,将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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