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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四个方面加强耕地保护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郑慧英)  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下达内蒙古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四个方面。

  在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方面,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在全面加强耕地规划和用途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方面,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向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转化的管制,制止耕地“非农化”;加强农用地内部耕地向林地、园地、草地、农业设施用地等转换的管制,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在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方面,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

  在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控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面,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对单独选址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和农牧民在房前屋后自建的设施农用地项目要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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