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在地:呼和浩特市
三、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债务人持有3笔债权,截至2022年5月31日,债权总额为1,020,639,633.56元,其中本金313,968,814.22元,利息/收益306,925,128.20元,罚息、复利及违约金398,750,634.89元,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诉讼保全费、迟延履行金995,056.25元。具体情况如下:
基准日2022年5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务人本金利息/收益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诉讼保全费、迟延履行金担保情况诉讼、执行情况1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0.00152,809,855.60398,750,634.891.抵押:抵押物为位于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新镇区远大路与黄河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亿福佳园”项目在建工程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215780.79平方米;蒙(2016)托克托县不动产权第0000010号、蒙(2016)托克托县不动产权第0000011号两宗土地使用权。终结本次执行2.质押:李少龙以持有的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出质股权数额3500万元;刘银平以持有的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出质股权数额1500万元。3.保证:赵金元、赵换云、刘银平、王霞、赵永文、张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9,938,814.22130,266,666.67赵永文、张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终结本次执行3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4,030,000.0023,848,605.93995,056.25未诉讼合计313,968,814.22306,925,128.20398,750,634.89995,056.25
四、债务人概况
债务人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55473047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元,注册资本:5001万,成立日期:2010年05月27日,住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9国道零公里内蒙农校2-3-5,登记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煤炭销售。登记机关: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目前经营状态:维持经营。
五、资产亮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资产权属清晰,多数已进入执行阶段。抵押物“亿福佳园”项目地理位置较为优越,除抵押资产外我司已对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玉泉区“上国名都”项目31.26亩两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业用地17.83亩,住宅用地13.43亩)进行预查封,对“上国名都”46,300.04平方米商业房产进行查封。抵押资产及查封资产具有一定投资价值。
六、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七、交易条件:分期付款一次性优先。
八、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8月4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九、处置方式: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十、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面对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资讯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0471-6902117
巴先生 0471-6908217
监察审计人员:谭先生
联系电话:0471-6904876
邮政编码:010010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9-12层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收益、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诉讼保全费、迟延履行金。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