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张某某乘坐乔某驾驶的滴滴出租车由金川开发区前往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候机楼。车辆抵达指定地点后,司机乔某主动下车帮助张某某取出后备厢的行李,乘车人张某某后下车,在其推开车门时发现脚侧有一台vivo牌手机并认为是他人的遗忘物,拿走并关机。乔某驾车离开后发现蓝牙耳机连接的手机不见了,便立刻报警。接警后,民警分析认为乘客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依法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违法犯罪事实,并将手机归还。8月3日,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40元,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案件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民警提问:我并没有主动去偷手机,我只是捡到了别人的手机,怎么就构成盗窃罪了?
普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机场安检通道内、航空器内及出租车内等有明确管理人员的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捡拾”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