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案件家属如何追偿?
近年来,拐卖、拐骗儿童及智障妇女的行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儿童的人身权益,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亲属往往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寻亲,那么寻亲产生的支出能否获得赔偿?
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谁来担责?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由谁来担责呢?实践中,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惩治校园欺凌 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
近年来,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在惩治校园欺凌、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方面也作出规定。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由谁担责?
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空抛物坠物伤人却找不到“元凶”,向谁索赔?
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据央视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