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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门11月27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要求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根据指导意见: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

  ●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

  ●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2025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20个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2027年,基本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通共享。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下同)组织制定发布本辖区内互认项目清单和医疗机构清单并动态更新完善,制定发布“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互认的情形,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调阅。

  ●同时要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加快落实国家层面统一的医学影像、超声等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传输及储存相关内容纳入检查、检验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服务产出中。(据新华社、央视报道)

  【目标】

  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

  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节约医疗资源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原则】

  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

  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

  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

  以便利患者为导向

  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

  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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