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明确,已在沿黄八省区落地外资项目的境外投资者,在区域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三类业务,可享受主体资格证明互通互认便利,无需重复开展公证认证。
《工作方案》设置三项适用标准: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已存入登记档案且在有效期内,未标注有效期的文件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证明文件无使用区域限制;文件无禁止复印、复用等限制性字样,符合条件即可享受简化办事红利。
内蒙古严格落实极简办理模式,实行自主申报、信用核验、材料简化、事后监管闭环流程。申请人填报统一制式申请书并作出合规承诺,经窗口信用核验通过后,仅凭加盖档案查询章的证明复印件即可办理业务,大幅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工作方案》明确五类不予互认情形,拟投资项目涉及前置许可、存量企业失信未修复、处于立案调查或司法仲裁程序、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情形,均不适用互认政策,做到便民不减监管、放权不放任。
此次跨区域政策联动,是内蒙古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将进一步畅通外资准入渠道,提升沿黄区域政务服务标准化、一体化水平,持续增强内蒙古地区外资集聚吸引力。
(据草原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