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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农膜污染防治有了法律保障

  本报11月1日讯  (记者  韩雪茹)记者从自治区农牧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区农膜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和支撑,填补了我区该领域法律空白,也使我区成为全国第三个出台该领域省级条例的省区。

  我区水资源相对匮乏、降雨偏小且分布不均,农膜覆盖技术因其显著的增温保墒、抗旱节水、节劳减支等作用,减轻了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威胁,是提高粮食产量、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2022年,全区各类农作物地膜覆盖总面积达到2851万亩,地膜使用量10.155万吨,为粮食产量迈上新台阶作出了重大贡献。

  基于目前地膜使用的趋势,废旧地膜对生态环境构成的压力也将长期存在。《条例》的制定从我区农业绿色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再利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保障我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绿色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据统计,目前,我区农田平均每亩地膜残留量为6公斤左右。特别是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以后,加厚高强度地膜得到推广使用,如果回收不到位,■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  残留危害可能会更大。另外,由于大量超薄地膜仍流入市场,使用以及回收、处理、再利用等环节衔接相对滞后,由此带来的农田“白色污染”日益凸显。《条例》的制定明确规定在农业生产中禁用超薄地膜,为减少农田废旧地膜残留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农膜污染防治无法可依的问题。

  《条例》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有利于提升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水平,对推动全面乡村振兴,实现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意义长远。《条例》科学引导、分类处置废旧农膜,鼓励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利于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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