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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为啥多收我3个多月取暖费?

  新报热线(记者  马丽侠  实习生  王  艳) 张女士是乌兰察布市人,在首府打工多年,一直租房子住。去年12月份,张女士摇到了塔利公租房的一间房子,全家人欣喜万分。可在今年2月16日领钥匙的时候被告知,要想领钥匙,必须缴清2016年10月15日~2017年4月15日这个供暖期的取暖费,否则不给钥匙。无奈,张女士只好缴清了取暖费,领了钥匙。可是回家后,张女士怎么也想不通。合同租赁日期从2月1日开始,前3个半月不在租赁期内,为什么要缴取暖费?

  2月23日,张女士给记者看了她交取暖费的收据和《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取暖费收据上显示张女士缴了2016~2017整个供暖期的取暖费。而《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及交付情况显示“房屋租赁期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落款为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

  就此情况,记者于24日来到位于新城区的塔利公租房小区,找到负责发放钥匙的内蒙古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确实是不缴清整个供暖期的取暖费不给钥匙。至于原因,该工作人员说,他们只是房管部门雇佣的,得听房管部门的。于是,记者又来到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塔利管理站了解情况。一位张姓负责人说:“这个情况春节前已经报上去了,局里要做统一处理,现在已经不归我们这管了。现在局里正在和供暖公司协商,具体什么情况我们现在也不清楚,你去局里问吧。”随后,记者又来到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公租房管理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个问题正在和供暖公司协商,结果待定。如果想详细了解情况,要走采访程序,先去局办办了手续才能采访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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