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这家技术有限公司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机电设备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要求某管委会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机电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这家技术有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被告某管委会系因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污水处理服务,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与某技术有限公司无关,并未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内蒙古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