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我国各类污染源排放及污染治理工作状况,国务院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确定的全区试点地区,首府已全面启动普查工作。本次普查对象为有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