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法国球员姆巴佩火了。有心之人迅速瞄准商机,于是国家商标总局一天内收到58份注册姆巴佩名字为商标的申请。截至7月6日,仅6天的时间里,申请注册“姆巴佩”或“姆巴佩MBAPPE”商标的就已达137个。
商标权蕴含着巨大利益,历来都是商家必争之地。如果能把某位明星的名字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让消费者误以为自身所销售产品、服务与该明星相关,这显然能够无本万利。
但无本万利的行为首先得过“法律关”,任何权利的增设都不能侵犯到他人的现有权利,商标申请与使用权也不例外。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
事实上,类似争议并不少见,妄图搭明星便车者也往往以失败告终。如艺人林志玲因不满其名字被注册成商标向商标局申请维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相关商标无效,而涉事法院也经审理认为,未经同意,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将艺人名字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声誉,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就“姆巴佩”的各项商标申请而言,有两个公司在2017年就提交了申请,当时姆巴佩在我国并不出名,他们并没有将商品和这个球星挂钩的恶意,而且商标总局已在特定领域批准了相关申请,既有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对于其他申请,商标总局则须从前述裁判标准出发,做出合理判断,一方面须尊重既有先权利,另一方面,也警惕别有用心者打着违法擦边球,侵害姆巴佩的权利,引发争端乃至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