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本次粮食库存大清查遵循“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先行试点,创新方法;完善机制,压实责任”的清查原则,对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数量和质量进行清查。
《通知》要求,本次粮食库存大清查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
《通知》强调,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严明纪律规矩,加强案件核查,落实经费保障,注重宣传引导。为保证大清查取得预期效果,2018年下半年,在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10个省,每省选择2个市(州)先行开展清查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