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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签弩引发诉讼:小学生被射残眼睛

  牙签弩给小坤留下终身遗憾
  牙签弩
  文·摄影/本报记者  解裕涛

  10月28日,记者来到小坤家中,看到他正在学习。2017年6月9日,包头市的小坤被牙签弩射伤左眼,并进行了手术,虽然医院为孩子眼睛进行了人工晶体植入,但是还是造成了十级伤残的遗憾。小坤是个活泼可爱的孩子,在班里学习名列前三名,眼睛受伤后,为防止人工晶体脱落,他不能进行稍激烈的运动,因此体育课和户外活动都不能参加,他变得内向,成绩也一落再落……

  被牙签射中左眼

  九岁的原告小坤是包头民馨路第一小学学生,被告分别是距小坤就读学校不足一百米的学童食品便利店和爱好食品便利店的四位经营者。

  2017年6月9日17时许,小坤和同学在学校附近的便利店购买了牙签弩,离开便利店玩耍时不慎触动了发射装置,小坤不幸被射中左眼。

  “孩子做完手术我才问他是怎么伤的,他说是玩牙签弩伤了,在学校附近的学童食品便利店花3块钱买的。”小坤的父亲说。当时,小坤怕父母责备,所以没敢说。发现小坤的眼睛总流泪,父亲带他去医院检查才知道受伤了,经过手术,眼球是保住了,但是眼睛的晶体却被摘除,只能植入人工晶体才能看清楚东西。

  小坤的爸爸想看看这个牙签弩到底是什么东西,就去学童食品便利店购买,商家说卖完了。随后,他又去旁边的爱好食品便利店购买,对方说3元的卖完了,只剩下10元金属材质的。他便买下来,当要求商家出具收据时,对方说没有收据。

  随后,小坤的爸爸报案。学童食品便利店负责人李女士否认自己出售过牙签弩,无奈,小坤爸爸将学童食品便利店和爱好食品便利店同时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8233.88元,并保留原告对后续治疗产生各项损失的诉讼权利等。

  2018年10月23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成为包头市首例因牙签弩等危险玩具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维权案件。

  维权取证困难重重

  2017年,小坤多数时间是在医院度过的。6月11日,小坤在包头朝聚眼科医院实施了晶体摘除手术,9月10日植入了人工晶体。经过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两次手术花掉3万多元,小坤的父母亲为了陪孩子手术,都暂时放弃了工作。小坤也因为手术和康复训练,一直没有到校学习,直到12月份才再次回到校园。

  第一次手术结束后,小坤的父亲向派出所报案,向工商所投诉、向学校反映,各部门均积极采取行动。包头市公安、工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了专项检查,并对查获的牙签弩进行了统一销毁。学校也在各个班级做了购买牙签弩数量和购买地的统计,并告知家长一起监管。

  属地派出所民警在调查售卖情况时,学童食品便利店的负责人李女士否认自己销售过牙签弩,因为没有销售票据,虽然与小坤一起购买牙签弩的同学证明了购买行为,致使维权陷入僵局。

  摆在小坤爸爸面前的最大难题就是,作为原告方需要证明是谁把肇事牙签弩出售给了小坤,否则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10月28日,记者见到为小坤进行法律援助的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赵宝龙律师。“因为孩子家境不好,孩子的父亲来见我们时都快哭了,特别无助,这个案子又是涉及未成年保护的法律问题,对孩子同情,对家庭同情,作为律师和律所的社会责任,通过这个案子把背后的根源和社会问题找出来,所以我们决定为孩子做公益诉讼代理,为他讨回公道。”赵宝龙律师说。

  的确,牙签弩伤害仅是个案,但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不找到问题的根源,这次牙签弩解决了,下次是弹珠,再下次是指尖陀螺,再下一次是彩色水晶泥,危险的玩具会花样翻新层出不尽,而几岁的孩子并不能分辨出这个玩具的危害性。

  这些玩具的生产厂家都是无证经营的黑工厂,推销员一般是上门推销,商家不管这个玩具会不会伤人,只要赚钱就卖,等出事儿了就收起来,不出事儿就拿出来卖,检查来了就收,不来就卖,猫抓老鼠式监管,孩子的危险就不会消除。

  商家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销售的三无玩具不一定会伤到人,即使伤到人,也不能证明是在其店内购买。赵宝龙律师表示,希望健全法律,让法律告诉销售者,卖危险玩具就要赔,而且是所有出售危险玩具的商家都要赔,让商家自律,赔偿的金额远远高于他的利润,通过销售者追责供货者,供货者追责生产者,层层追责,把根源打掉,形成没有销售市场的态势。

  至于为什么原告会同时将学童食品便利店和爱好食品便利店两家都告上法庭,赵宝龙律师表示,是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全体开启“危险之源”的全体行为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诉讼争议焦点

  庭审时,对于小坤父亲提到孩子指认是在学童便利店购买到牙签弩的说法,学童便利店的代理律师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爱好便利店的代理律师辩称,便利店经营者并不清楚牙签弩是三无产品,只是有小贩过来送货,而且市场有需求便留下了。既然已经找到了售卖方,就应当由学童便利店承担责任。

  就此案而言,受伤孩子一方承担举证义务,应该达到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作为被告的便利店一方,认为原告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是谁把肇事牙签弩销售给了小坤。作为原告的小坤一方,仔细分析了举证证明肇事牙签弩原始销售过程的客观难度,要求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条款,举证证明存在销售牙签弩行为的两家便利店,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在无法确定具体销售肇事牙签弩便利店的情况下,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小坤一方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作为被告的两家便利店存在销售牙签弩行为方面的证据。

  记者了解到,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证据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诉讼中,由于受到时空的限制,法庭不可能返回到原始状态下去查明事实真相,只能凭借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就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条款。

  针对本案诉讼,主审法官刘炳辰表示,合议庭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进行合议后尽快宣判。

  法律约束 尤为重要

  此案是包头市首例在校学生在玩耍中伤害自己从而状告商家的案件。正是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才引起家长的注意,引发社会的思考,对于幼童无知,自己伤害自己,是否就应该谁受伤谁倒霉?

  之前为大家熟知和了解的“楼上掉花盆伤人”案件,在“楼上掉花盆伤人”案件中,个案刚发生时,司法界均认为伤者应该证明是谁家的花盆砸向了伤者,由掉花盆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的原告由证明是谁销售了导致损害的牙签弩进行维权,转化为搜集证据,证明是谁从事过销售牙签弩的行为,进而依法要求从事销售牙签弩行为的商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明晰商家的赔偿责任,畅通受伤孩子向不良商家的维权之路,对于改变危险玩具屡禁不止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赵律师说。

  案件发生后,法院也积极与公安、学校联系,但是司法保护毕竟属于事后救济,当案件到达法院时,一般都是因为孩子已经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所以,相关更有针对性法律条文的出台才能起到让商家自律,防患于未然的真正目的。此案的发生,应该提醒立法和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点,予以加强。

  “如果法律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更明确、更严格,对学校周围的营业场所,不管是食品、玩具的三无产品还是娱乐上的精神毒害,都应该加重追责和赔偿,法律的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也能有法可依。”刘炳辰说。

  孩子们在懵懂期,不懂潜在的危害,无法预知危害后果的严重,商家都是成人,见到货品时应该能意识到是否存在危害,但是为了逐利,他们是什么赚钱卖什么,不会考虑到会对孩子造成什么样的伤害,监管部门的检查又做不到天天摸查,在道德又无法约束他们时,只有法律责任和及时有效追责才是孩子最好的安全门和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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