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芳,女,身份证号码为152629198112011529,你于2007年11月通过公开招录,与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2013年9月因你攻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研究生,与我学院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你毕业后回学院工作,净服务期不少于10年。
你于2016年已经毕业,毕业后未按时回学校报到,并拒绝回学院履行教学义务,我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现向你发出《解除人事聘用关系通知书》并解除人事关系,由于联系不到本人,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向你主张:退还自攻读博士之日起至今,学校替你支付的医疗、工伤、生育、养老、失业等保险费用合计86504.44元及协议违约金10万元。请你于收(看)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否则,我学院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