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我方与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2004年,我公司向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立平建材经销处购买石料。我公司向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立平建材经销处预先支付了石料款。截止至今日,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立平建材经销处尚有价值为184969.7元的石料尚未交付。经查,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立平建材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您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返还剩余石料款的义务。。
现将我公司对您拥有的因您未交付石料产生的债权184969.7元依法转让给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您应当就上述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其他一切费用向债权受让人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清偿,特通知您知悉,望您尽快向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全部还款义务。
通知人: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