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我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与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贵方通知如下:
原告李永强诉被告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被告浙江联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吴元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2月24日做出(2013)霍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吴元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永强煤炭款2,890,000.00元,土方剥离工程款及采运煤炭费用3,921,393.36元,合计6,811,393.36元;二、被告浙江联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土方剥离工程及采运煤炭费用3,921,393. 36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我方已经依据该判决给付原告李永强6,811,393.36元。因贵方系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的实际产权人及权利义务承担者,贵方应当向我方清偿我方代贵方清偿的上述款项。
现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我方将对您拥有的债权6,811,393.36元依法转让给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贵方应当就上述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追索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向债权受让人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清偿。
为此,特通知贵方知悉,望贵方尽快向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
通知人: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