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5日内蒙古金迪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07年2月15日前还清欠款656.85万元,如逾期未还则按每天万分之三计付滞纳金。同日张弓出具《承诺书》,自愿为内蒙古金迪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欠款向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我公司分别于2008年9月11日、2010年7月28日、2012年5月18日、2014年6月16日多次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内蒙古金迪隆商贸有限公司及张弓邮寄催款律师函,但邮件均被退回;同时我公司还在2008年10月10日于呼和浩特晚报、内蒙古日报北方新报、2008年10月14日于人民日报、2010年9月2日于光明日报、2010年9月4日于呼和浩特晚报、2012年8月28日于呼和浩特日报、2012年8月29日于内蒙古日报北方新报、2014年7月18日于呼和浩特日报和内蒙古日报北方新报、2016年6月7日于呼和浩特日报和内蒙古日报北方新报等报刊上均刊登了催款公告。2019年5月22日我公司(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3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内蒙古金迪隆商贸有限公司及张弓寄出催款律师函,但因“原址无此人(单位)”而退回。为此,现特予公告,请内蒙古金迪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付清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请张弓按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催款人: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