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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问题损害赔偿 拟实行首负责任制

  《新京报》消息  8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对比今年四月审议的二审稿,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质量问题损害赔偿实行首负责任制。

  三审稿增加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此外,三审稿对伪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增加了处罚到人的规定,明确提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王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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