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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首次明确3类情形不授予 “中华慈善奖”

  新华社消息  在第4个“中华慈善日”即将到来之际,民政部9月2日在京宣布将启动第11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3类情形。

  第11届“中华慈善奖”评选对象为:2017年至2019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共设置4类奖项,表彰总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个。

  为严格把关参评资格,第11届“中华慈善奖”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3大类情形:一是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是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三是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包括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均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中华慈善奖”是当前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项,自2005年设立以来已成功举办10届,共表彰了1005个单位、个人、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罗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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