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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微信群内诽谤他人被行拘

  新报巴彦淖尔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白忠义)  如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已成为公民“发声”的重要阵地。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必须恪守法律边界,不能任性为之。近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男子卓某就因为在微信群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

  11月5日,杭锦后旗公安局团结派出所接到团结镇4位葵花收购商报案,称有人在微信群内散播有损其个人名誉的谣言,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意,并附有微信群聊天截图一张,截图内容为“昨天团结(镇)4位收购商,他们的葵花收购摊都让计量所查封了”,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团结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对本案展开调查。

  经调查取证,证实团结镇这4位葵花收购商的收购摊并未被计量所查封,团结派出所民警查明发送此次消息的源头系团结镇的卓某,并依法传唤卓某。卓某一开始表示自己在群内所发文字是转发他人的,拒不承认是自己编辑发到群里的,办案民警出示大量证据后,卓某终于承认此消息是自己编辑并发送到微信群内的。卓某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将消息发到微信群并被大量转发,对4位葵花收购商的名誉、人格造成严重影响。根据相关法规,民警决定给予卓某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民警提醒:个人言论自由止于他人权利,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应当慎重发表、转发言论。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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