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主题为“深化公益诉讼工作 彰显内蒙古检察担当”的发布会,现场发布了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诉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追缴欠缴土地出让金案
2013年11月,白云鄂博矿区国土资源局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钢公司取得了白云鄂博矿区[2013]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包钢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欠缴金额高达3764.48万元。白云鄂博矿区国土资源局虽多次催缴,但欠缴的土地出让金一直未收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2017年3月8日,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向白云鄂博矿区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职、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包钢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收到检察建议之后,白云鄂博矿区国土资源局向包钢公司追缴了3556.0443万元土地出让金,但包钢公司仍然欠缴208.4357万元土地出让金。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并未穷尽所有行政手段,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2019年8月13日,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向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继续追缴包钢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019年9月25日,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包钢公司仍然拒绝缴清土地出让金,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决定采取诉讼手段追缴土地出让金,并于2019年10月12日以包钢公司为被告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例二:商都县薯业公司“恶臭”污染案
马铃薯是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的重要农业生产作物,马铃薯生产加工业也成了当地的主导产业之一。由于相关企业未及时清运污泥、清理污水池底,导致排污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2019年9月9日,商都县人民检察院向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商都县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查明薯业公司产生“恶臭”的原因,并责令涉案企业及时治理“恶臭”,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之后,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商都县分局与县住建、水利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联合开展污染治理专项活动。经过一个月集中整治,商都县基本消除了薯业公司周围及河道等地“恶臭”。
案例三:五原县宏胜平原水库岸线污染案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中发现,五原县银定图镇宏胜平原水库两岸存在大量生活垃圾,严重破坏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29日,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向五原县银定图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宏胜平原水库污染问题。收到检察建议之后,五原县银定图镇政府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治理,明确责任主体,以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集中整改,共清理河道10公里,清理各类垃圾25吨。
案例四:阿拉善左旗医疗废物管理不当案
2019年3月,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阿拉善左旗辖区内部分医疗机构违法将医疗废物的运送、处置等业务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医疗机构未经登记便将医疗废物交给承包人运送、处置,承包人对医疗废物未经分类便直接混入生活垃圾中,在生活垃圾场内随意焚烧。
2019年3月21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向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进行监管,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建议发出之后,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该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了医疗废物监督专项行动,监督检查辖区内各苏木镇21家医疗机构,针对现场发现的问题,下达了30份卫生监督意见书,对6家违法情形严重的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同时,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21家医疗机构购置简易焚烧装置,避免在生活垃圾场内焚烧医疗废物,并向当地苏木镇政府申请划拨专项资金设置医疗废物填埋点。
案例五:鄂托克旗追缴欠缴税款案
2019年7月16日,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鄂托克旗华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月公司)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2.4321万元、房产税82.5347万元及相关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鄂托克税务局)虽多次催缴,但欠缴税款一直未能收回。
7月22日,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向鄂托克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华月公司所欠税款。
鄂托克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成立收缴欠缴税款专项工作小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收缴欠缴税款。通过检税两家机关的积极协作,华月公司及时缴纳了欠缴的502.4321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2.5347万元房产税及相关滞纳金。
案例六:突泉县英烈纪念设施疏于管理案
兴安盟突泉县革命烈士纪念碑碑体污渍残留严重、砖体脱落、碑文标识不清,纪念碑周边垃圾随意堆放;南厢村26位烈士墓群墓体无人管护、杂草丛生,且无明显纪念标识。该纪念碑和烈士墓群系突泉县政府为纪念解放战争和和平时期牺牲的烈士所建。突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疏于履行对英烈纪念设施的修缮、管理职责,使本应庄严、肃穆、激励奋进的纪念场所变得荒芜和破败,影响了群众对英雄烈士的纪念和瞻仰,妨碍了英雄烈士革命精神的传承和弘扬。
2019年6月13日,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检察院向突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突泉县革命烈士纪念碑进行修缮并加强管理,对南厢村26位烈士墓群加强维修、管护并设立纪念标识。2019年6月18日,突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突泉县政府申请对突泉县革命英雄纪念碑、南厢村烈士墓群进行修缮。经突泉县政府批准,突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19年7月18日动工修缮,两个月内完成了革命烈士纪念碑和烈士墓群的全部修缮工作,并安排专人看管、维护英烈纪念设施。
案例七: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6~9月,马某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废旧电池,在包头市青山区租赁的厂房内对废旧电池进行拆解,将电解液通过塑料长管倒入厂房内事先挖好的渗坑内,造成110平方米、255立方米土壤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46.2万元。
2018年5月2日,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提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马某某对污染区域进行全面治理,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费和鉴定费,并在自治区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后因审判程序不合法,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7月1日,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作出判决,再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马某某将被污染土壤委托具有合格处置资质的单位予以处理,达到国家环保部门的验收标准,如逾期未处置则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费46.2万元,支付鉴定费26.2万元,并就污染环境行为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八: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波、李某渊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在开展“保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2017年10~12月,被告人李某波、李某渊仿冒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竹精颗粒”制作假药,并通过淘宝网店和手机微店向社会公众销售其生产制作的假药,在淘宝网上交易735笔,销售金额总计为36.6143万元。2017年11月8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波、李某渊生产、销售的“参竹精颗粒”进行鉴定,检测结果显示均为假药。
2018年9月27日,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波、李某渊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两名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名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召回已销售的假药予以销毁。2019年4月17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波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渊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令两名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假药予以销毁以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