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同时,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商品房买受人委托中介机构或向商品房买受人推荐中介机构代办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手续外包给中介机构的,代办服务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禁止将服务费用转嫁给商品房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受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承担监督职责,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向商品房买受人违规收取代办服务费的,一律由开发企业负责,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违反本通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进行处置,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