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赵某驾驶车辆与胡某驾驶的车辆(车内乘坐杨某)发生碰撞,导致胡某、杨某受伤,两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和胡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无事故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该起事故中,杨某依法享有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为胡某与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胡某应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的50%,但是杨某经胡某允许无偿搭乘该车辆,应认定胡某实施的是一种互相帮助的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有助于改善和发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应当予以支持和肯定,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胡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赔偿,由胡某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的35%,杨某自行承担15%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