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鄂尔多斯市
债权情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合计69,285,775.23 元,其中贷款本金31,437,187.58元,利息37,848,587.65元(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贷款方式抵押+保证。该不良债权由内蒙古上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的土地提供抵押,保证人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钰蛇。
债务人概况:债务人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01386233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英雄,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1年7月17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登记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餐饮、住宿(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成吉思汗陵景区开发、经营。登记机关: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目前经营状态停业。
保证人情况 :
保证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6056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96年5月14日,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韩平,登记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7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建筑行业甲级设计;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古建筑、承包境外房屋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提供测绘、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加工、绿化、用电安装(以上按资质证有效期内);动产不动产租赁;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土地复垦、生态建设;环保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登记状态:存续。
保证人侯钰蛇(自然人情况),债务人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押物概况:抵押物为内蒙古上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鄂托克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83410平方米,用途为商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1年7月7日,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周边有鄂托克街北佳园小区,龙辰宜合苑小区等,目前尚未进行平整,土地附着杂草,未显示被开发。
资产亮点及发展前景 :该抵押物为鄂托克前旗的商业用地,目前未被开发,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担保公司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较好的担保能力。
诉讼及执行情况:2018年12月2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网络和线下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达执行裁定书((2017)内01执3号之三)终结本次执行。目前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阶段。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4月13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处置方式:阿里网站公开竞价转让。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合作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面对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资讯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人:孟先生 吴女士
联系电话:0471-6908193 0471-5986692
监察审计人员:张先生
联系电话:0471-6902283
邮政编码:010010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1年4月13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