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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蹦床受伤 法院一审判决经营者赔偿

  新报热线(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周  蕾)  4月1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刊发报道《4岁女童从蹦床工厂3.5米高处坠落 颅骨3处骨折》,对朱女士4岁的女儿在包头市青山区二0二厂社区内的HIGH客天空空气蹦床工厂(以下简称蹦床工厂)玩耍时,从3.5米高的泡沫台阶上坠落摔在地砖上,导致颅骨3处骨折一事进行了报道。事发后,朱女士和丈夫张先生多次联系蹦床工厂负责人协商未果。双方选择走司法程序解决。

  7月11日,朱女士说:事情协商未果后,家人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山区海客天空室内娱乐活动室经营者朱某告上法庭。5月24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海客天空室内娱乐活动室赔偿26065.2元。

  记者从朱女士提供的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8日下午,原告张某某跟随奶奶刘某到被告青山区海客天空室内娱乐活动室玩耍,期间原告张某某走侧梯准备上滑梯的过程中从侧梯与滑梯之间防护网缝中坠落地面,由于地面无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张某某受伤,在滑梯出口处的刘某发现原告受伤后,及时将原告送往包头市青山区二O二医院治疗。由于该医院医疗设备受限,原告又前往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住院8天,于2月5日出院。诊断为:颅骨骨折,顶骨骨折、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头皮血肿。产生医疗费3832.3元已由被告青山区海客天空室内娱乐活动室垫付。

  法院判决:被告青山区海客天空室内娱乐活动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护理费13465.2元、营养费9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以上共计26065.2元。

  据了解,被告方因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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