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高昇利用担任阿荣旗旗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政府副旗长、旗委副书记,陈巴尔虎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旗委书记、旗人大常委会主任,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职务提拔、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余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并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高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