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中旬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赵某某、邬某某明知买卖实名制手机卡系违法行为,却仍然知法犯法,由王某负责从网上购买微信号并在微信群内发布购买实名制手机卡信息,同时发布办理黑户贷款广告骗取他人实名制手机卡,之后将非法获取的实名制手机卡在微信群内出售,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共计4万余元。期间,王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雇佣赵某某、邬某某到呼和浩特市负责接收、查验、邮寄其贩卖的手机卡,王某向赵某某支付报酬1.2余万元,赵某某向邬某某支付报酬15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邬某某亲属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6500元和1500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赵某某、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实名制手机卡而予以贩卖,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邬某某违法所得合计2.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1.2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