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与受贿是贿赂行为的一体两面。从大量贿赂案件看,除少数案件系公职人员索贿外,大部分贿赂案件都起于行贿人对手握公权力者的主动“围猎”。他们之所以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竭尽所能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其目的都在于借公权力之手谋求更大的不正当利益,捞取更多好处。建立“黑名单”制度,能够引入信用惩戒的力量,压缩行贿人的生存获利空间。
此次《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斩断“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未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行贿人数据库的连通共享,行贿人将切切实实感受到“一次行贿,处处受限”的制度威力。此外,《意见》要求对行贿取得的经济利益、经营资格资质等其他获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和取消。这些措施都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任何人都不能从非法行为中获利。
行贿不查,受贿难止;非法利益不除,行贿动力难消。《意见》提出的综合防治措施,让行贿人不仅会失去已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还会失去未来可能的获利机会,这无疑是釜底抽薪之举,借此才能真正祛除行贿人“围猎”党员干部的动力,并震慑那些意图不轨者不敢越雷池半步。(据《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