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纠纷看上去调解了,实际上没有实质化解,最终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既给当事人增加讼累,又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这样的调解只是给纠纷画逗号,而不是画句号。
纠纷无论大小,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久拖不调、久调不成,很容易造成小事拖大、易事拖难。所以,纠纷调解贵在“及时”和“就地”。及时,就是坚持“马上调”,与群众坐在一条板凳上,实打实、心碰心地交流,讲好事理,论好法理,说好情理,不让群众闹心,不让问题积压。就地,就是坚持“上门调”,人往一线走,事在一线办,把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不让群众跑路,不让矛盾升级。在调解全过程强化尊重群众、维护群众的责任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就有可能一次性彻底化解纠纷。
能否通过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前端,关键看调解能否揪住矛盾的“症结”,通过调解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为此,应当走进利益群体中间,把问题搞透、把原因弄清,找准矛盾化解的平衡点和着力点。矛盾纠纷不可能孤立地产生而存在,要坚持综合施策、集中用力,以联合调处促精准化解。
调解协议不但要履行,而且还要以最快的速度全部履行。否则,调解的效果、群众的获得感就会大打折扣。这其中,规范调解协议是前提,把调解的实质内容明确细化到调解协议中,防止利用协议约定不明拖延履行。查明财产状况是关键,财产给付是兑现利益、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如果财产不明,协议履行最终就可能变成一句空话。完善义务约束机制是保障,对能够全部当场履行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协议进行确认,并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履行义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据《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