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永峰石材商行等284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2021年3月19日在北方新报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9月19日我局在回民区政府网站、北方新报发布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公告,2021年9月27日按照企业登记住所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公司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回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详细名单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官网公告栏:http://www.huiminqu.gov.cn
联系人:宁志刚联系电话:
0471-3241072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