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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停车收费征求意见稿: 五类停车场可自主定价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  11月29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发改委了解到,根据《呼和浩特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机场等五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定价程序制定,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等五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合理自主制定。

  记者了解到,实施政府定价的五类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海关监管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机关、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展览馆、文体(艺术)活动中心、疾控中心等行政机关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及其他全额保障类事业单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医院、学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合理自主制定的停车设施包括:商业场所(服务网点)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设停车设场;住宅小区停车场。

  按照该《实施细则》,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收费标准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在工作时间以外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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