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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北京晚报》消息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百姓就医负担,国家卫健委近日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合理诊疗,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和质量管理,完善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考核指标,并将之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出具错误检查检验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宗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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