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了解到,2015年至2019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与被害人冯某某系同居关系,二人已办婚宴但未领结婚证,2019年7月二人因家庭矛盾分手。分手后,刘某某暂住在其父亲刘某甲家中,期间冯某某因向刘某某索要已经支付的彩礼钱多次前来滋扰,刘某某曾因被滋扰报警。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冯某某酒后到刘某某及其父亲刘某甲的住处敲门,因刘某甲不愿让其进入家中,冯某某与刘某甲发生争吵且欲强行进入房间,继而互相厮打。期间,刘某甲头部被打伤。为防止刘某甲继续受到侵害,刘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并放置于门口鞋架上要求冯某某离开,未果后,遂拿起菜刀将冯某某左眼部砍伤。经鉴定,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案件后,认为冯某某曾多次到刘某某住处滋扰,且曾因滋扰有报警记录,案发当日冯某某深夜酒后意欲进入他人住宅,在住宅主人明确表示不允许其进入的情况下与刘某甲发生厮打,该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刘某某作为力量较弱的女性,为保护其住宅安宁,保护其与年迈父亲的人身安全,持刀砍伤身强体壮的冯某某,其行为属于有防卫意图的、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造成冯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认定刘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同年9月10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未按照规定及时撤销案件。9月18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跟进监督,通知公安机关撤案,9月24日,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
该起案件切实纠正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旗帜鲜明地保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做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