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长期滞留的 流浪乞讨无户人员 可就地落户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  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推进内蒙古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促使其重新回归融入社会,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流浪乞讨人员数量。

  《通知》明确,落户安置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或合作医疗救治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流入地作为落户安置地的基本原则,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落户申请,民政部门向救助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代其申报户口登记,由派出所报旗县公安机关审核。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仍由原报送的救助管理机构持续开展寻亲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经各自工作渠道确认其有其他户籍身份的,应及时相互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注销其现户口。

  《通知》强调,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甄别寻亲和落户安置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流浪乞讨人员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报告后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及时反馈救助管理机构。对超过3个月的长期滞留人员,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定期研究集中落户安置办法,形成长效协同工作机制,维护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发布
   第03版:首府
   第04版:故事
   第05版:关注
   第06版:公益广告
   第07版:要闻
   第08版:文化看点
   第09版:九州
   第10版:环球
   第11版:热度
   第12版:健康
   第13版:前沿
   第14版:声音/广告
   第15版:娱乐
   第16版:体坛
今年高考内蒙古继续实施专项计划
花菇菌棒进棚上架
内蒙古:长期滞留的 流浪乞讨无户人员 可就地落户
内蒙古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
内蒙古首家“三位一体”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