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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须与法治并行不悖

  6月16日,在广州地铁3号线车厢内,李女士发现被陌生男子偷拍,上前要求对方删除照片,并在到站后报了警。在警方调解下,偷拍男子表示愿意道歉。在公交、地铁、人群较密集的商圈,类似的偷拍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发生在公共场合,许多被偷拍者无法确定对方是否违法违规,时常陷入维权困境。

  在这个人人都有智能手机的时代,你的隐私可能成了有窥私癖好者甚至是“色情狂”消费的对象。尤其是公共场所,一些偷拍行为在少部分人看来是不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如在广州地铁这起偷拍事件中,被偷拍的女士看到被人偷拍,上前要求对方删除照片时,居然有路人站出来为偷拍者“打抱不平”,甚至声称“人家拍你是看得起你”。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仍有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人格权。人格权既包括隐私权,同时又包括肖像权等相关权利。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进行拍摄,侵犯的就是肖像权,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这并不是说,要对各种“街拍族”一棍子打死,而是需要对各种公共场所的拍摄行为予以规范,让拍摄者对法律保持足够的敬畏。比如,不能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拍摄路人、发布视频,必须经过被拍摄对象允许;也不能把路人肖像当成画面主体进行展示。这些都是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同时,相关部门也不能置身事外,要依法对打着拍摄短视频等幌子骚扰市民的不法之徒予以严惩。各网络平台要尽好管理责任,对于存在侵犯他人隐私,骚扰他人生活的直播与短视频,要及时予以上报、封停,不能让这些问题短视频、问题直播存在于平台。

  公共场所拍摄他人,需要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治理“街拍”中的种种乱象,需要各方形成合力,让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据《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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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须与法治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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