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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岗”不是猎奇的近水楼台

  近日,四川宜宾某小区一对夫妻在乘电梯时,因看到电梯内没有其他人,便做出了一些亲热举动,结果这一过程被物业公司一名保安做成视频传了出去。目前,该保安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被物业公司辞退。

  保安将监控内容拍成视频传播出去,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其偷拍行为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监守自盗。正因此,此事涉及的不仅有偷窥偷拍的隐私侵权话题,还有小区监控等涉业主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障的现实命题。

  众所周知,小区管理中可能涉及的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一些监控视频信息、物业公司采集的个人信息、人脸识别系统中业主的刷脸信息数据等,谁能接触这些信息、谁在管理这些信息、如何保障这些信息的安全,防范监守自盗无疑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这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如果摄像头背后的有关工作人员,都将手中职权变为近水楼台的猎奇、牟利工具,那么公众安全感将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尤需强化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要从行政管理与执法层面构建倒逼机制,要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涉信息的处理行为,通过设禁区、画红线、严处理,织密防范“监守自盗”的保护网,切实保证公众个人信息安全。(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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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须与法治并行不悖
“监控岗”不是猎奇的近水楼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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