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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转款能要回吗?

  夫妻育有二子,本以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却因丈夫的出轨亮起红灯。丈夫在一年内,竟给“小三”转款逾10万元。妻子心灰意冷,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人之间的赠与无效、“小三”全额返还财产。

  记者7月8日从内蒙古高院了解到,日前,包头市青山区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婚外情赠与案件。

  家住包头市青山区的麻女士近日将丈夫和与丈夫的出轨对象起诉至法院,称丈夫宋先生在2019年与一位姓石的女士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在2019~2020年陆续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石女士转款逾10万元。麻女士认为石女士在明知宋先生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还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获益,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所得财产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并向妻子郑重道歉,石女士则称自己在与宋先生交往期间,并不知道宋先生已有家室,而宋先生对自己的赠与完全是出于自愿。在庭审期间,麻女士举证了宋先生和石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石女士曾对宋先生说:“我只是你生活的附属品,她和孩子才是主题。”以此证明石女士抗辩理由不实。

  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在与麻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石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麻女士的同意,向石女士赠与大量款项,该赠与行为无效,石女士应将所有受赠款项全部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虽然赠与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行为,但出轨丈夫与“小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败坏了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小三”基于此的获益理应全部予以返还!这类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有切实证据证明出轨男与“小三”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

  文/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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