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某某驾驶蒙A·R761N标志品牌小型客车搭载一名乘客,约定从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到赛罕酒店,收取40元车费。
2.高某某驾驶蒙A·B8H79大众品牌小型客车搭载一名乘客,约定从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到薛家湾,收取100元车费。
3.高某某驾驶蒙L·XV201吉利品牌小型客车,搭载两名乘客,约定从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去乌拉特前旗,一名乘客议价收取130元,另一名乘客议价收取120元。
4.刘某驾驶蒙A·Z295V大众品牌小型客车搭载3名乘客,约定从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去内蒙古财经大学收取车费每人40元。
5.马某某驾驶蒙A·S952V马自达品牌小型客车搭载2名乘客,约定一名乘客从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去海亮收取车费40元,另一名乘客从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去讨号板收取车费25元。
上述5例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下一步,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