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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抗拒监管,收监!

  新报讯(草原全媒·北方新报首席记者  张弓长  通讯员  韩  炜)  4月20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该院判处缓刑的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经社区矫正机构警告、建议后,仍不思悔改,抗拒监管,最终被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

  据了解,刘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刘某某缓刑期间,不向其报到的司法所履行外出审批手续,打电话不接,事后也不回复,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其微信联系,给予了刘某某两次训诫处罚、两次警告处罚。

  针对刘某某抗拒监管的行为,东胜区司法局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故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刘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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