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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预收费要设风险保证金

  新华社消息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但有的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老人养老“钱袋子”再扎“安全绳”。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此次意见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意见对养老服务费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押金、会员费额外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意见同时明确,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3年会员费总额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在预收费期限方面,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使用用途方面,意见列出了“负面清单”,如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等。

  意见提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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