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与我司于2023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项目位于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兴泰商务广场T4塔楼18层1802号,合同租赁期限2023.8.1-2024.7.31,租赁期限于2024年7月31日已到期。
现我公司再次通知贵方,请贵方于2024年9月16日前,腾退房屋,清理房屋内遗留物品及垃圾,恢复房屋原状,并按照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补交租赁期到期后的占有使用费(2元/平方米·日)及违约金(房屋当年年租金的20%)。
如贵方未能按期腾退房屋的,视为贵方自愿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我方有权自行处理;另外我方因处理遗留物、垃圾或者恢复房屋原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将由贵方承担。
鄂尔多斯百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