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未验收业主应拒收房子 安全责任不容推诿 |
◎观点1+1
1月3日,读者黄先生向本报反映称,位于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街的鼎盛华府在小区没有硬化完毕,楼道内消防箱也空无一物的情况下,就要强行向购房者交房。(1月4日《北方新报》)
消防未验收业主应拒收房子
文/程绍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然而,鼎盛华府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数楼房尚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以“不来办理接收房屋手续每天扣除50元违约金”强行向购房者交房,实在是胆大妄为!
既然《消防法》明文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子不能投入使用,那么消防验收就是一个法定的交房条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中,或许没有消防必须通过验收这一条,但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履行这一法定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这一条件,业主有权拒收房子。
因此,作为购房的业主,面对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未能提供消防通过的法律文书,不具备交房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仅要坚决拒收房屋,还要向消防部门举报。同时,还应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安全责任不容推诿
文/李 元
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称,该小区只有16和17号公寓楼进行了消防验收,其余的楼房尚未通过消防验收。
未达到交房条件,开发商是不应该把房子交给购房者的。而且小区地面没有硬化,还没有进行过消防验收,这样的房子当然不能交。
消防箱内应该配置哪些设施,大家都知道,只是不知开发商是怎么把消防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建楼当中的。他们把对购房者应承担的责任都忘了,所谓还未拿到验收报告只是一种托辞。那么,这样选择性遗忘的事该由谁来告诉开发商呢?
开发商和购房者,其责任和权利是平等的,开发商不能仗着财大气粗就抹去购房者安全保障的权利。开发商应该把自己承担的责任义务做到位,才能取信于购房人,这也是对公众舆论的一种认真态度。尤其事关安全设施和安全责任,不能有任何马虎和推诿。否则,恐怕就会严重影响其企业形象和销售业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