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


违约金一说难以服众
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

《北方新报》(2017年3月24日) 07版

  ◎观点1+1

  因逾期缴纳取暖费,首府的郝先生被晟泰热力告知要收取393.01元的违约金。郝先生认为,新的《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滞纳金,改收违约金属于换汤不换药,没有凭据。(3月23日《北方新报》)

  

  违约金一说难以服众

  

  文/南 木

  

  修改后的《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于去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有关滞纳金的条目就此不见踪影。所以,再拿滞纳金说事儿已经没有凭据,可现在又冒出个违约金,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虽然二者在法律层面存在重大区别,但在群众看来,晚交钱就要“罚款”,根本和滞纳金没啥两样。收取违约金是有前提的,必须与用户签订合同,并在用户违约的情况下收取。可供热公司只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入网协议,没有与任何一个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这两者能画等号吗?晚交取暖费确实不对,客观上也对供热单位的正常运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采取必要的惩戒手段并无不可。但一定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制定对策,否则就成了上不了台面的土规矩,不仅有违法之嫌,还易招致用户反感,影响企业形象。

  显然, 违约金一说难以服众,给人的感觉就是滞纳金改头换面后卷土重来。这是对新条例的一个讽刺。对此,管理部门不能坐视不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制度刚性,防止供热单位逾规越矩。

  

  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

  

  文/木 子

  

  新的供热条例取消了滞纳金,律师也表示,单方通知或者单方规定收取违约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视为无效条款。那么,是谁给了晟泰热力这样的权利?一个用户的违约金数量虽然不多,但这样收取就会有许多用户需缴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总数就不少了。

  新闻中说,早在1月10日,记者就曾向供热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采访要求。但截至3月22日,仍然没有得到答复。其中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需要明确的是,用户的质疑是有道理的,主管部门也有必要介入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违规收费,则应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这才是对广大用户和热力企业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

  对于供热企业来说,一些用户不能足额缴齐取暖费,影响了供热企业的经营,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但也不能据此而任性收费。企业自家定的收违约金,而用户并不知情,所谓的约定就无从谈起,就是违反呼和浩特市新的供暖条例的行为。企业有义务也应该提前通知用户按时缴纳取暖费,让用户理解供热企业的要求,这才是合情合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