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


制度不能成摆设

《北方新报》(2017年3月24日) 07版

  ◎百姓话题

  文/北 风

  

  据《北方新报》报道,鄂尔多斯市民杨先生在华莹·水岸新城购买了商品房,在消防设施不完善,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没有通过建设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就要交房,物业公司还要求缴纳物业费。

  如果仅仅是因为杨先生没有收房,确实不能不交物业费。按照规定,房屋已经通过验收交付的,即使业主没入住也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前提条件非常明显,必须通过验收,具备了交房条件。至于交房标准,参照我区实施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华莹·水岸新城差的不是一点点,连最基本的消防设施也不具备;至于新建住宅小区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前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制度不是摆设,杨先生面对的显然是不该交的房,不该交的费。物业公司虽然说不出所以然,可态度很强硬——不交不行。这哪是管家的姿态,分明一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霸王嘴脸。

  类似不具备交房条件强行交房的新闻,《北方新报》已经报道过不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一再发生,说明房地产市场监管缺位。制度的笼子不扎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难免强势蛮横。希望相关部门赶紧履职尽责,不能任由他们胡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