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


老人状告
五子女
讨要赡养费


《北方新报》(2017年4月6日) 05版

  新报包头讯(记者 解裕涛) 4月1日,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法院对土右旗某村村民王某某起诉5名子女讨要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5名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赡养费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诉称,她生育三子两女,均已成家。她的丈夫去世后,其中一个儿子一直耕种她的承包地、领取她的粮食补贴款,却不给她生活费,也不履行赡养义务。因她年老体弱无法劳动,一直由其他4个孩子赡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5个孩子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原告王某某已经76岁高龄,在其丈夫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5名被告作为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

  王某某每月享有农牧民养老保险205.75元、每年享有粮食补贴103.8元,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需要一定的费用雇人照顾,看病就医也会有一定的支出,她让5名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考虑到当地的消费水平及5名被告的生活条件,法院认为,王某某要求5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过高,因此对王某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