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

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 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
依法依规决定重大事项 尽职尽责开展代表工作

《内蒙古日报》(2017年1月9日) 04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有关重大事项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扎实开展代表活动。
常委会委员及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参观代表之家。

□振英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新时期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一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依法行权,不断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水平。

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力。2016年,自治区人大首次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提出要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依法讨论决定关系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并安排了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关于全区耕地保护、关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情况报告等6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程,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第七个5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关于调整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等决议决定。同时,自治区党委通过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范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了不执行人大常委会所做决议、决定的监督措施。通过不断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制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我区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清单(计划)”的工作模式,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保障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公开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实公众参与权利。“亲眼见证这么多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议题进入审议程序,感觉没白来。”一位群众在旁听完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耕地保护情况的报告》后深有感触地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注重集中群众的意志和智慧,科学地作出符合本地发展实际的决议、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到了以充分的调查研究为基础,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保证决定权行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邀请社会各界群众旁听常委会会议,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落实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众参与权利。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议从各类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出发,把握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与发展特点,明确不同的政策方向和重点”“要不断完善包括监督指导、定期评估、检测、考核等具体措施,建立和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评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每一项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都经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讨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充分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形成正确的决议、决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了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